审核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科技)审批
审核对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
审核依据:
(一)(94)国农综字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二)国办发(1994)72号《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第一款之规定。
审核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
①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应有明确的地理定位和开发建设区域。
③具备水利骨干工程条件。
④应有充足的水源作保证。
⑤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⑥增产增效潜力大。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
①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②应坚持以高效种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生产服务类项目为主。
③具有明显的资源和技术优势。
④产品销售有保障。
⑤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⑥辐射面广,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
⑦有明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合法的承贷主体,有较强的财务盈利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
(三)科技项目:
①基础条件好。
②经济实力强。
③经营机制好。
④有强有力的科研单位作依托。
审核数量: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各县(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配套资金及按期偿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
③申请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概算。
⑤立项材料及微机软盘。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期限:30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5701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面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非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农发办水利工程和产业化项目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组织有关专家到实地察看;
3、查阅有关资料;
4、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论证。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办公室主管项目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审核同意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同意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同意,将其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批复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项目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项目材料及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3、接到上级批复后,立即批复下去。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农办纪检监察
(监督投诉电话:0732—85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