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村能源,是指可供农村居民和单位生活、生产使用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培植农村能源和开展农村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工作程序及管理制度:
一、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其技术方案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单池容积50—100立方米和总池容200立方米以下的沼气工程的技术方案,由工程建设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2、单池容积101立方米以上和总容积201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日供气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秸杆气化工程、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的技术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附图)、设计方案说明书;
3、标有拟建工程位置和地基范围的地形简图;
4、设计单位资质证附本及复印件;
5、建设项目批准文书;
6、方案设计说明书;
7、初步设计方案图纸一套。
三、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具有专业的设计资质;
2、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设计参数准确,所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适用;
4、设计方案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或规程,建设单位中、长期总体规划要求。
四、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从事农村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农村能源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产品。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农村能源用能产品,或者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未取得农村能源职业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等,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湘潭市农村能源生态局
20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