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9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几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水平还不高,迫切需要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产业,以此带动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为创新农业基本经营体制,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推进以生猪、粮食为主的优势产业和以槟榔、湘莲为主的特色产业的产业化进程。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工业的理念抓农业,按照实现错位发展、打造强势产业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规模效益为中心,以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以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为突破口,以推动农业产业升级为主要任务,通过发展产品加工、整合产业资源、推广专业合作、创新技术标准等手段,努力将传统产业转化为优势产业,将农业优势转化为市场胜势,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
(二)总体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形成、延伸和完善我市以生猪、粮食为主的优势产业链和以槟榔、湘莲为主的特色产业链,到201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年均增长25%,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达到2亿美元,年均增长50%,全市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0%以上,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10亿元以上的3家,1亿元以上的30家;培育10大农业标志性企业;形成一批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声誉的农产品著名、驰名品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较完善的农业技术研发体系和优良品种推广体系,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超过60%,把湘潭打造成为南方地区以生猪为主的农产品加工转化中心,实现农业生产大市向农产品加工强市的转变。
1、生猪产业链建设。到2010年全市投入30亿元以上,发展生猪1000万头,其中出栏700万头,存栏300万头,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最大的生猪出口基地、生猪加工基地、皮革工业基地、兽药工业基地和种猪供应基地。全市生猪加工要达到500万头以上,生猪出口200万头以上,猪皮革加工5000万张以上,饲料生产50万吨以上,兽药销售额10亿元以上,年供应种猪10万头以上,构建生猪养殖、肉食加工、皮革加工、饲料生产、兽药生产等较为完整的生猪产业链条,生猪及相关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
2、粮食产业链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对中部地区的农业扶持政策,稳步发展粮食生产,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的水平和综合效益。抓住国家启动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的契机,实施“百万亩高档优质稻开发”项目。按照优化区域布局和“一片一种”、“一地一种”的原则,建立40个规模相对较大的优质稻生产基地,实行连片开发,统一管理,集中指导,优价收购。到2010年,全市的高档优质稻生产面积达到100万亩。加快现代粮食物流建设,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
3、特色产业链建设。加强与海南等地的槟榔种植基地的合作,做强做大槟榔产业,力争2010年槟榔加工业产值达到30亿元,确保槟榔产业在全国领先发展;将湘莲纳入大粮食开发的范畴,强化政策扶持力度,继续稳定和增加湘莲的种植面积,争取湘莲深加工有大的突破;大力发展竹木产品加工业,力争林产品加工产值达到18亿元;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把湘潭建成长株潭三市的中心花园,打响湘潭农业休闲旅游的品牌。同时,对蔬菜、水产、家禽、草畜等产业也要积极引导扶持,形成粮猪产业为主、特色产业为辅的整体推进格局。
二、工作重点
(一)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努力实现农业资源转化为工业资源,把特色农业产业转化为特色工业。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加大龙头企业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开发的扶持力度,努力提高精深加工水平。生猪产品加工要以出口创汇为目标,增加品种,提高品质。粮食产品以优质稻米加工为主,开发系列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要进一步开发槟榔、湘莲、楠竹产品,实现产品系列化。要做大做强生猪产业链,扩大种猪生产,提升皮革产业,培育兽药产业,发展饲料工业。
(二)加快载体建设,促进产业集群。要加强产业带、基地和加工园区的建设。打破行政区划界线,统筹规划,集中连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或产业片。产业带建设要以农产品基地建设为基础。基地建设要坚持高标准,做到布局合理,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重点抓好十大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和一批示范小区建设,发挥农产品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坚持以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精选项目,建好加工园区。重点加强湘乡皮革工业园、岳塘荷塘出口食品基地、先锋生猪综合开发基地、湘潭县种猪兽药基地、韶山中乳猪加工出口基地的建设。
(三)扶持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品牌。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30家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实现引进做强、联合做强、靠大做强,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帮助指导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与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大力提高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和质量。实施品牌战略,支持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四)坚持科技兴业,增强产业后劲。围绕产业链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产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切实抓好生猪、湘莲和槟榔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创新生产和加工技术。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快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优势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步伐。积极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协作,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步伐,创新组织形式,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等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重视企业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狠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
(五)创新经营机制,整合产业资源。引导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开展兼并、联合,组建大型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引导龙头企业由产品经营转向资本经营,实现上市融资。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运作机制,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重点扶持培育20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在农户、市场、龙头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强化市场开拓,提高产业外向度。加快市场体系建设,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多形式的农畜产品初级市场和具有全国性、区域性农畜产品出口交易市场,重点发展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并举,坚持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高优农业和创汇农业为重点,创品牌、抓市场、促规模,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提升我市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按照同级财政增长比率逐年增加额度,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对生产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实行奖励,从2005年起,市财政对综合考核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不同档次的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鼓励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品牌,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湖南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有关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落到实处。
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其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执行。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对专业合作组织为龙头企业组织购销的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征税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对待。
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采用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分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对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生产基地遭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三)实行收费减免。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的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对待。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要支持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的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执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征3年市场管理费。
(四)加强信贷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力度,支持和帮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在企业逐步落实主办银行制度,确定授信额度,派驻客户经理,加强资金运用的监管,创新金融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机制。要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扩大农户贷款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