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省、市纪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
1、根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等工作原则,市委农村工作部机关及归口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自上而下都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形式是:市委农村工作部部长(农办主任)与副部长(副主任)、纪检组长、归口单位“一把手”签订;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副主任)、纪检组长与分管科室科长签订;各科室科长与副科长及工作人员签订。各归口单位“一把手”与副职、科长签订;科长与科室工作人员签订。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年签订一次,每年三月底以前进行。
二、责任内容
市委农村工作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归口单位“一把手”及各科室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责任对象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切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履行监督职能,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特别是对“三禁”制度和“五个不许”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执纪执法,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7、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指出的不正之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处理。
责任人通过工作部署、谈心谈话等方式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内容,并将履责情况随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上作出真实、简明的记载。
三、责任考核
1、市委农村工作部班子成员和归口单位正职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考核。
2、市委农村工作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的考核检查。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党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市委农村工作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可组织专门考核。
4、年度考核前,各责任人应按要求将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责任书》上作出书面报告,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在下一年元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全面考核。
5、年度考核结束后,责任书进入本人廉政档案,以此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四、责任追究
1、凡因不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及其他事项失察、失职或对责任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袒护,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2、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市委农村工作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处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有关责任追究问题。